***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振方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建设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84143837。
被执行人: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4402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常州市振方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实际情况,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更有利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常仲裁字第0319号裁决书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做出本裁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占景辉
审判员***
审判员丁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熊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