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振方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14383-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振方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常仲裁字第031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宏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6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