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振方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振方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振方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常州市振方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温州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丰喜,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振方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方恒公司)、常州市振方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方垣公司)、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振方垣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振方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2日,***驾驶小轿车沿国道22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3公里+700米处,撞至道路中间由被告振方垣公司生产销售安装的防护栏上,由于护栏本身存在严重生产设计缺陷,具有极大安全隐患。导致护栏直接插入原告左脸部,造成人身伤害,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39天。被告振方垣公司与被告振方恒公司系混同公司,其生产、销售的设备系无商标、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不合格产品,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是防护栏的管理者,购买、管理防护栏,原告损坏防护栏的赔偿费用由第三人收取。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815.65元、误工费1267.5元、护理费3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交通费300元。
被告振方恒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振方垣公司辩称,该护栏不是本公司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原告负主要责任。
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述称,原告滥用诉权,第三人应当退出本案的诉讼。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主张的是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对原告对防护栏生产者及是否存在缺陷、两被告是否主体混同均不知情。第三人没有购买防护栏。根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其未确保安全驾驶,行经危险路段时未降低安全时速的行为所致,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应根据责任认定自行承担损失。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防护栏存在缺陷,存在缺陷的防护栏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14时许,原告***驾驶小型轿车,沿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公里+700米处时,撞至中间护栏,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原告未确保安全驾驶,行经危险路段时未降低安全时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护栏发生撞击后,直接被道路护栏插中面部,导致受伤严重。原告***因该次事故住院39天。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共计:26815.65元。因该次交通事故,原告向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赔偿损坏护栏赔偿费1584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照片、公估结论书复印件、发票、病历、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住院结算费用清单、第三人提供的市委文件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请求被告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应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被告不承担责任。首先,原告不能证明产品系被告振方垣公司与被告振方恒公司生产,且也不能证明护栏存在缺陷。其次,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意味着其受到损害,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到的损害与护栏无任何因果关系。第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东营分局属于护栏的管理机关,对产品责任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振方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曰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