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2民初3757号
原告: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鑫昌路***号金榜嘉园*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许红,经理。
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飞,经理。
原告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