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6178号
原告: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湖湾三期6号楼8单元1-4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滕州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街道善国北路40号(联通公司东院)。
法定代表人:韩保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滕州慈铭健康体检中心,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街道善国北路40号(联通公司东院)
法定代表人:李晴,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滕州慈铭健康体检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由山东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孔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