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491号之一
原告:**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官桥镇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0682509D。
法定代表人:孙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张俊海,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官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K21234549K。
法定代表人:庞传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涛,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官桥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市官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81F49237366U。
法定代表人:刘真,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官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市官桥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市官桥镇中心幼儿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市官桥镇中心幼儿园的起诉。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