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2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逢。
被执行人:**市官桥镇官桥中学。
法定代表人:孔令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市永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德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