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铁宝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恢848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铁宝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铁宝联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准予注销登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8执恢8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广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安青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