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申334号
申请人:上海南汇压力容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正芳,男,上海南汇压力容器厂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余雪晴,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君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国良,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海南汇压力容器厂有限公司申请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南汇压力容器厂有限公司撤回对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 判 员 刘建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皮端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