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400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对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2020)沪0118民初1040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开立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徐蔚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