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736号

原告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