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5民初2834号之二
原告:***市金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工业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市金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市金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5元,减半收取计5252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272元,由***市金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