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新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5民初2553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盛,重庆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腾,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贵州新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214563327U。
法定代表人:郭李,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259Y。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胡腾、贵州新寓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并于2019年10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800元,但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