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天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文山天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28民初63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彝族,住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住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山天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文山市城南路华龙茗苑4单元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住建水县临安镇阿朋寨村17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文山天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8元,减收20878元,实收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余秀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