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4498号之二
申请人:南宁阳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安园东路东路南面苏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017323。
法定代表人:尤文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山天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城南路华龙茗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2877539G。
法定代表人:乐俊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申请人南宁阳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山天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44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57604.5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文山天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57604.5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