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号
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