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1号
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