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1号
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