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011-2
发布日期:2015-07-23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保字第00011号-2
申请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所有****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安徽皖通邮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