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8民初574号
原告: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者文滨,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出生,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玉溪九建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玉溪九建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溪九建司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