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大后卫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
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大后卫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8)云0421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7525.65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大后卫第一村民小组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5月21日和2019年8月2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大后卫第一村民小组在该中心有资金,本院经两次强制划拨共扣划了130000元执行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22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大后卫第一村民小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周官村民委员会大后卫第一村民小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