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04949。
法定代表人:陈红喜,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云花,女,汉族,1979年5月27日生,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普传发,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1,593.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0元,执行费38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财富
书记员沈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