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皖1622执恢7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亳州市谯城区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亳州市谯城区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书记员 李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