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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财政局与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622民初3193-2号
本院在审理蒙城县财政局与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城县财政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礼名下位于蒙城县北蒙大道411号房地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蒙城县财政局以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周元西路144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城县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礼名下位于蒙城县北蒙大道411号房地产; 二、查封申请人蒙城县财政局提供担保的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周元西路144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鹏程
书记员  吴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