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248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西外环路西站前路南(又称谯城区西一环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5744225951。
法定代表人:王超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0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乡蒙光村六里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551822756T。
法定代表人:王礼,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街道运河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78208968-6。
法定代表人:王进才,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42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