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3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庄行政村黄石桥村6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西外环路西站前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超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蒙光村六里王。

法定代表人:王礼,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街道运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王进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双力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县分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贝贝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肖冰

书记员张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