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恢300号

: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8968-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街道办事处运河村5组。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8968-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街道办事处运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王礼。法定代表人:王礼。

***,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汉族,住蒙城县。

陈建设,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建设,汉族,住蒙城县。

刘龙,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长安社区周元西路10巷18户。申请执行人:刘龙,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长安社区周元西路10巷18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许疃镇政通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兰利锋。法定代表人:兰利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二初字002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建设、刘龙与被执行人蒙城县金禾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有效的银行存款;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019年8月29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二初字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