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异8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兴业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和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君涛,总经理。
第三人:宋丽丽,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曙光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和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宋丽丽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