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27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楼A-605。
法定代表人:张君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和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均凤。
本院在执行北京信厦大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市和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22774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辉晓
审 判 员 谭宁宁
审 判 员 高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军
书 记 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