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2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皇后乡皇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南召县丹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增胜庄村北院内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坤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海公司持《委托书》认为灵坤公司未妥善完成委托事项,给长海公司造成了损失,故灵坤公司应当向长海公司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上述《委托书》中对灵坤公司应履行养护职责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未做明确约定,故长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灵坤公司存在违反《委托书》约定给长海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从而判令驳回长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经审查,涉案《委托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被认定为无效,而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违约是指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情形。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错误地认定了《委托书》的效力。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审查不清,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5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闫飞
审判员周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贾相力
书记员卫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