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增胜庄村北院内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皇后乡皇后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经理。

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7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款共计302,822.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302,822.0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来喜
审  判  员   蔡丰利
审  判  员   崔文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