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5089号
原告: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增生庄村北院内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建民,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共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5号(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冉。
原告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共工程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段夏蕾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