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455号
申请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增胜庄村北院内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龙,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后城镇金鸡梁村农民。
申请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简称灵坤园林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 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5万元。灵坤园林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坤园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十五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文辉
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天泽
书 记 员 刘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