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

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465号

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豪德贸易广场七街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34261075F。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9219044T。

法定代表人:吴吕,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由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秋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 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