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465号
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豪德贸易广场七街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34261075F。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9219044T。
法定代表人:吴吕,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由原告滨州瑞禄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秋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 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