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4805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南首(羊口镇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62028248。
法定代表人:王金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平,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二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9219044T。
法定代表人:吴吕,经理。
原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70元,由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