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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永昌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481号
原告:天津市永昌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畜牧研究所路。
法定代表人:李中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县工业开发区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原告天津市永昌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永昌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刘 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