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凯妮京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06号 原告:北京凯妮京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里XX号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二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妮京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妮京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凯妮京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妮京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贺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