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48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南首(羊口镇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62028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工业开发区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9219044T。
法定代表人:吴吕,经理。
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鲁0783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