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财保83号

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0栋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系四川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浩,系四川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建设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康明,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7943××××3497账户内限额96107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961070元限额内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7943××××3497账户内限额96107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