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481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何永碧,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白志平),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43A2Y。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建设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原告的诉讼,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元,予以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的次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