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224执141号
申请人青海佳明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玉环县巴燕乡下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系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申请人青海佳明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申请人青海佳明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青海佳明草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青2224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萍
审判员宽特扎西
审判员拉毛多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才让措
书记员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