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守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于欢欢,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和解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8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贺永宏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