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欢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立群,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安,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芳兰,该公司法务专员。
申请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683,536.42元(不含执行费84,084元),未执行标的额16,683,536.42元(不含执行费84,084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209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玉  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