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凯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9-1-1001。
法定代表人:常玉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侧08号。
法定代表人:尹天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昕,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凯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天津凯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胡富源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俏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