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隆裕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终30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尹天苏,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裕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4435.00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113477.45元。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有车辆登记本案已查封底档但未被实际控制。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问话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财新通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韩昌龙

二〇一九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存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