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821执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梁洁兰,广西平南县安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平南县丰景美化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
负责人谢鸿鸣,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丰景美化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534.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0元及执行费9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平南县丰景美化绿化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南县丰景美化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限额720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寒梅
审判员 陈祖广
审判员 陈其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