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6民初2578号
原告:***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699221359W。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752437213G。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市。
原告***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与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大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