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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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2 民初4034号
原告:***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丁宝义,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伶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王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