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713号
原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向春,该院院长。
原告**来诉被告***、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中医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来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