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6民初326号
原告:秦皇岛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袁国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秦皇岛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与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骊拓建筑节能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邸会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