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抚执字第83号
申请行人***,男,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牛头崖镇牛头崖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静荣,该公司经理。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秦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开始执行。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4条、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秦皇岛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